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5 條
就業服務督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研究所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
    年以上,其中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至少滿一年。
二、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專以上學歷,或第三款之資格且修畢規定之
    推廣教育專業學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三年,或從事相
    關工作滿五年者。
三、具備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修畢規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且從
    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六年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