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第 5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應在下列場所從事演藝工作:
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公園。
二、國際觀光旅館。
三、風景區及觀光遊憩區。
四、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專案審查適合演出之場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