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
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