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當地主管機關除 依本法處以罰鍰外,如有本法第六十九條或第七十條規定之適用時, 應檢附有關文件移送原許可機關,視其情節,依法處停業或廢止其設 立許可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