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庇護工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庇護工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經費來源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費來源,係指維持庇護工場營運六個月以上之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