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5 條
依本辦法得辦理之職類如下:
一、水產養殖及其他農藝園藝類。
二、土石採取及其他金屬採取類。
三、食品、紡織加工、金屬加工、電子、通信及其他製造類。
四、電路裝修、冷凍空調工程及其他營造類。
五、餐飲管理及其他飯店餐飲類。
六、汽車駕駛及其他運輸類。
七、國際金融投資及其他金融保險類。
八、電腦系統設計、資料處理、管理顧問及其他專業技術服務類。
九、照顧服務及其他福利服務類。
十、汽車修護、污染防治、美容美髮及其他服務類。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情況公告之職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