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之工作,得委任所屬機
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地方政府依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