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存提作業須知 (民國 87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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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歇業支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
 (一) 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歇業屬實,並具函檢附退休金或資遣費給付清
      冊通知本局支付。
 (二) 填寫勞工退休給付通知書 (附表三) ,蓋妥原留存本局印鑑,寄交
      本局申領。
      1 原留印鑑未能簽署齊全時,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核屬實者,應於歇
        業六個月內由監督委圓會三分之二委類簽署支領。
      2 如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
        機關依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訂日期支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