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工會解散時,除依前點規定運用本專款分配款外,並得比照其依第 八點規定擬訂之專款運用規範所定給付標準,發給未符合退休要件之 會員退休補助。 曾依前項規定支領退休補助而再加入其他工會者,各工會不得再依前 點或前項規定發給其退休補助。 各工會解散時,依前點及第一項規定運用本專款分配款後有結餘者, 應報請各商港區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 管機關)審核,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代轉結餘款至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