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後,通知原勞動契約當事人
。
原勞動契約當事人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由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程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