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58
法規名稱:
廢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民國 81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20 日
第 5 條
廠礦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業主商定留用之工人外,其他工人應依本辦法 規定資遣;其留用工人之工作年資應由新業主繼續予以承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