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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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應會商下列單位及人員參與
    調查:
(一)本部勞工保險局當地辦事處。
(二)地方稅捐稽徵單位。
(三)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之勞工代表。
(四)其他相關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