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審核程序: (一) 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應善用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模式與工作分 析等方法辦理審核作業,審查其訓練及進用計畫是否可行,必要時 並得實地訪視;訪視時,如認為有勞工安全衛生或消防安全輔導之 必要,得請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或消防機關會同協助勘 查。如屬可行,即由執行單位逕行核定並副知本局。 (審查建議指 標詳如附件十六) (二) 執行單位如有必要,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核申請單位所提訓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