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試辦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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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程序:
 (一) 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應善用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模式與工作分
      析等方法辦理審核作業,審查其訓練及進用計畫是否可行,必要時
      並得實地訪視;訪視時,如認為有勞工安全衛生或消防安全輔導之
      必要,得請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或消防機關會同協助勘
      查。如屬可行,即由執行單位逕行核定並副知本局。 (審查建議指
      標詳如附件十六)
 (二) 執行單位如有必要,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核申請單位所提訓用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