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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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
    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另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代表列
    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