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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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申請方式暨期間:本局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正式受理申請,並以
    事前審核原則、採批次審查方式辦理,本計畫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
    理。申請單位至遲應於所規劃聯訓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檢附所結
    合聯訓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備齊申請資料表件 (含電子
    文件檔) ,配合資訊系統作業,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書面文件正式行
    文送達本局完成申請。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時,應退請申
    請單位確認修正並再次送達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前,可函請本局派員免費協助規劃、諮詢聯訓計畫
    相關事宜,但仍應於上開時程內完成申請程序。且同一年度之聯訓計
    畫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