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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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服務對象:
一、高三應屆畢業生之就業轉銜,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評者。
二、職業訓練單位之受訓學員,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轉介提供就業需求
    、就業安置選擇之參考。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之個案者,經評估需要職評者。
四、就業服務單位之個案,評估需要職評者。
五、庇護職場之員工,階段性提供職評,評估職場表現與進入支持性、競
    爭性職場之可能性。
六、因失業而再就業之個案,經評估需職評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