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視覺障礙按摩經營輔導團實施計畫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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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務分工:
 (一) 本局
      1.辦理遴聘按摩經營輔導團委員相關事宜。
      2.辦理申請輔導案件複審事宜。
      3.辦理複審小組實地會勘審查事宜。
      4.辦理年度執行成果彙整及評估、檢討事宜。
      5.訪查受輔導單位。
      6.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二) 直轄市暨各縣 (市) 政府
      1.受理擬接受輔導單位之申請。
      2.辦理申請輔導案件初審事宜。
      3.將初審意見送本局複審。
      4.督導、訪查受輔導業者執行營運計畫。
      5.撥付受輔導業者相關經費事宜。
      6.其他相關事宜。
 (三) 輔導團
      1.提供專業創業諮詢服務及相關創業資訊。
      2.參加本局創業輔導相關會議、活動與研習等。
      3.撰擬輔導服務紀錄及營運建議書。
      4.其他相關事宜。
 (四) 接受輔導之視覺障礙按摩業者 (以下簡稱受輔導單位)
      1.試擬營運計畫書。
      2.依輔導團建議規劃重擬或調整原擬之營運計畫書。
      3.執行營運計畫書。
      4.依營運計畫書提報經費補助事宜。
      5.依本局管考需求提報執行進度或成果報告。
      6.接受本局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之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
      7.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8.其他相關事宜。
 (五) 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商業司、內
      政部社會司、內政部營建署)
      1.提供相關資料。
      2.協助聯繫事宜。
      3.應本局邀請參與相關會議。
      4.依本局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議,參與輔導團工作。
      5.其他主辦單位需求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