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勞動檢查員對左列事項應積極主動辦理。 (一) 勞動檢查法規規定應辦理事項。 (二) 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推動辦理之法令宣導等活動。 (三) 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推動之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輔導。 (四)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業務之監督與輔導。 (五) 促進勞資關係之和諧。 (六) 適時反映事業單位對勞動法令之修正意見。 (七) 加強對事業單位及勞資雙方有關勞工行政事務、勞動法令之諮詢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