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知-適用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訓練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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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標準: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訓練生活津貼壹萬元,如另有扶養
    親屬者,除負擔家計婦女須扶養親屬二人 (含) 以上外,其每戶每月
    加給新台幣二、○○○元,最高均以補助十二個月為限。
    須扶養親屬對象係指 (一) 申請人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工作能力者
     (二) 申請人之父母無工作能力且有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兄弟姊妹者
    ;前述扶養親屬對象中,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含) 之間,均需檢
    附無工作能力或仍在學者之証明。
二、前項訓練期限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按月計算,其零數未滿一
    個月但超過 (含) 二十天者,且訓練時數達八○小時者,以一個月計
    算。
三、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如有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每月總計金額應以不
    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