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委任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經財政部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之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 百億元以上。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保管資產規模在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 twA 」,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