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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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委任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經財政部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之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
      百億元以上。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保管資產規模在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
      twA 」,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