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技能檢定辦理單位充實機具設備審核原則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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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函到達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驗收手續
    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及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辦理補助經費之核
    銷手續。但審計主管機關同意就地審計時,該原始憑證改為支出明細
    表。
    前項之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格式分別如附表五、附表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