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受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函到達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驗收手續 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及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辦理補助經費之核 銷手續。但審計主管機關同意就地審計時,該原始憑證改為支出明細 表。 前項之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格式分別如附表五、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