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評鑑步驟:
(一) 自評:由擬申辦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先依據各職
類「承辦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自行評鑑
符合後,檢附本要點第三條規定之各項相關文件影本〈如:1.設立
登記許可或立案證明2.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 (公立機構得免附)
3.場地使用租約或借用同意書,連同自評表一式二份備函向職訓局
提出申請。
(二) 申請評鑑及實地評鑑期間:每年度每一季之第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並按季或累積一定申請數量後辦理實地評鑑工作,但如因政策性需
要之職類不在此限。
(三) 初審:
1.以書面審查為之,初審通過者列入實地評鑑。
2.初審不通過者,由職訓局敘明理由併原件退還申請評鑑單位。
(四) 實地評鑑:經初審通過者,再聘請專家二至三人 (限命題委員及監
評委員擔任) 前往實地評鑑,評鑑結束後應填列評鑑結果表 (一式
三聯) ,第一、二聯由職訓局存檔備用,第三聯送申請評鑑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