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業務運作:
一、外勞申訴窗口:
(一)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撥打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外勞倘遭性侵害,逕向各縣市所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訴
及求助,或逕撥打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所設置之二十四小時 1
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即轉由外勞所在地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
心(如附錄一)受理申訴。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或逕撥打所設之 110 全國報案專線
外勞倘遭性侵害,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申訴報案,
或逕撥打該署所設之 110 全國報案專線,即轉由外勞所在地之縣
(市)警察局受理申訴(如附錄二),該受理警察局即依性侵害處
理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三)各縣市醫院、診所等醫療單位:
醫療單位應依性侵害處理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
中心中心處理。
(四)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暨所屬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簡稱勞委會職訓局)為協助外勞儘
速適應在台工作及生活,已補助各縣市政府成立有二十五所外勞諮
詢服務中心,提供外勞法令、心理輔導、工作適應等申訴諮詢服務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當地勞工主管單位所屬外勞諮詢服務中
心或撥打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服務專線(如附錄三)提出申訴
,由該中心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五)各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各外勞母國駐華機構或逕撥打各外勞駐華
機構專線(如附錄四)提出申訴,請該等機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六)外勞安置單位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各外勞安置單位或
逕撥打該等單位電話尋求協助,請該等外勞安置單位於二十四小時
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各外勞安
置單位名單如附錄五)。
(七)勞委會職訓局設置之外勞申訴專線:
勞委會職訓局為加強服務外勞,已設置「1955 外籍勞工 24 小時
諮詢保護專線」及外勞雙語免費申訴專線(英語:0800-885885 ;
印尼語:0800-885958 ;泰語:0800-885995 ;越南語:0800-017
858 ),增加提供外勞申訴管道,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逕向上述
免費申訴專線提出申訴,由該申訴專線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
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二、現行通報規定:
目前各縣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均設有性侵害
防治中心,以辦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等相關措施。另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相關規定,醫院、診所、司
法警察、社政、教育、衛生等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應於
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權責處理,故目前上述法定
通報單位,於受理性侵害案件(含外勞性侵害案件)後,即應填寫內
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製作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如附錄六
),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性侵害防治
中心應依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勞,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
,如進行一般或緊急診療、報案、驗傷、緊急安置、心理治療、輔導
及法律扶助等,參考社政單位所訂之「處理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圖」
,如附錄七。
(一)其他可通報單位
外勞遭受性侵害後,可向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或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或外勞安置單位等外勞事務單位申訴,因上述單位目前並非法定規
範之通報單位,為免如有發生個案未能向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通
報,將影響遭受性侵害外勞相關權益,故將上述外勞事務單位納入
通報單位,請上述單位,於受理申訴後,亦應填寫「性侵害犯罪事
件通報表」,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轄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該轄性
侵害防治中心亦應依權責對遭受性侵害之外勞進行性侵害相關保護
措施。
(二)加強通報機制
參考所附「外勞遭受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1 加強社政與勞政單位業務聯繫:
因外勞離鄉背井在台工作,尚有語言溝通、環境適應、轉換雇主
或返國或與雇主間之勞資爭議等特殊性勞工事務問題,請各縣市
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當地勞工主管、警察、外勞母國駐華機構等
單位行政資源,協辦相關勞工事務。為加強業務聯繫,各縣市性
侵害防治中心與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請配合下列事項:
(1)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於受理外勞性侵害申訴案件後,應依
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勞,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
並徵詢外勞需求及意願後,洽請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協助處理
,並填寫勞委會職訓局製作之「外勞性侵害案件業務聯絡單」
(如附錄八),傳真至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所成立之外勞性
侵害案件業務聯繫窗口(如附錄九)予以協助被害外勞翻譯、
緊急安置、法律諮詢與扶助、訟訴補助、安排外勞轉換雇主或
返國及處理勞資爭議等事宜,以保障外勞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
。
(2)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於處理上述事項後,應儘速將「回覆單
」回傳至當地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 提供外勞性侵害案件數據:
為使勞委會職訓局掌握各縣市外勞遭受性侵害情形,由內政部性
侵害防治委員會定期(按季)提供外籍勞工性侵害案件統計數據
予勞委會職訓局,以利該局分析及研議外勞管理措施之參考。
三、加強相關單位間業務聯繫與分工:
為加強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及處理外勞性侵害案件責任明確,請各縣市
性侵害防治中心、勞政、警政、衛生、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
單位、人力仲介公司及勞委會職訓局等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主、協辦事
項。
(一)一般人身服務措施:
1 緊急診療: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陪同前往醫院、診所進行一般或緊急醫
療。
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外勞醫療費用不足協助處理(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
構、人力仲介公司)。
2 驗傷: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驗傷。(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
中心)
協辦: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
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
3 報案:
主辦: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社工人員協助前往至各縣(市
)警察局報案、陪同偵訊,各縣(市)警察局依規定進行偵訊、
製作偵訊筆錄、協助驗傷、採證,並將驗傷證明、證物等移送法
辦。(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警察局)協辦
:
(1)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
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
(2)於偵查期間,請各縣(市)警察機關配合提供回復確認是否受
理偵辦及偵結移送情形公文書予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俾該單
位轉送勞委會職訓局據以辦理外勞轉換雇主。(協辦單位:各
縣市警察局)
4 心理輔導、治療: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進行心理輔導或治療(主辦單位:各縣
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
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
5 緊急安置:
主辦:依遭受性侵外勞之意願直接進行安置或協調各縣市勞工主
管單位協助安置。(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
(1)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得協助安置或委託外勞安置單位進行
安置,並依勞委會職訓局頒訂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
業要點」規定(以下簡稱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報勞委會職訓局電腦註記安置(含終止安置)(協
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及經本會備案之外勞安置單位、
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2)勞委會職訓局按月統計各縣市遭受性侵害外勞安置數據(含安
置、終止安置、期限等)〔協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6 法律扶助:
主辦: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法律訟訴、諮詢及經費補助等
事宜。
協辦:
(1)協助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出庭、翻譯、聘請義務律師及補助律
師出庭費、民事訴訟費用等事宜,或轉介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
協會提供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法律協助或扶助。(協辦單
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
機構、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2)依外勞意願協助代辦民事賠償事宜(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
機構)。
7 其他事宜:
主辦:
(1)提供補助醫療、心理復健經費等事宜(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
害防治中心)
(2)協助聯繫外勞家屬(主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
公司)
(3)派員慰問及致贈慰問金。(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各縣市
勞工主管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公司)
(4)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
定可提供之其他保護措施。(主辦單位: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
協會)
(二)外勞工作事務服務措施:
1 安排外勞轉換雇主
因性侵害案件係屬公訴罪,在未偵訊完成前或起訴仍有出庭之必
要,各相關單位不得有使該外勞與雇主或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
活之親屬(以下簡稱雇主)私下和解或逕自安排該外勞返國等情
事。為妥善處理協助該外勞轉換雇主或安排其返國等事宜,請各
相關單位(社政、警政、勞政、外勞母國駐華機構、經勞委會職
訓局備案之外勞安置單位等)依規定配合辦理。
主辦:
(1)受性侵害外勞如有轉換雇主之需要,請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檢
送下列資料送勞委會職訓局辦理外勞轉換雇主
A 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B 或經縣市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
犯罪行為之虞之相關文書。C 或檢察官起訴書。D 倘尚在偵查
期間,請檢送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移送書或其證明公
文書、及經受害外勞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
(如存證信函)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回執聯
)等相關資料。(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2)勞委會職訓局依上述資料據以核處外勞轉換雇主事宜,另於電
腦註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外勞申請案,俟法院判決雇主無罪或不
起訴處分時,檢具相關證明後始解除申請外勞管制(主辦單位
:勞委會職訓局)。
協辦:為利於勞政單位處理遭受性侵害外勞轉換雇主所需,請
各警察單位配合回復確認是否受理偵辦及偵結移送情形予各縣
市勞工主管單位(協辦單位:各縣市警察局)。
2 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
受人口販運性剝削侵害之外勞,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獲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 6 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
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可由安置單位協助外勞向本
會申請工作許可。
主辦:
(1)受人口販運性剝削侵害之外勞符合上開資格,如有申請工作許
可之需要,請各安置單位檢送下列資料送勞委會職訓局申請核
發工作許可
A 申請書 B 未逾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之停(居)
留許可影本 C 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人口
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主辦單位:外勞安置單位)
(2)依上述申請資料,勞委會職訓局據以核處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工
作許可事宜,並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辦單位:勞
委會職訓局)。
協辦:已獲核發工作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其臨時停留許可
或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如經撤銷或廢止,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應通知勞委會職訓局(協辦單位: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
3 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其聘僱之外國人,有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經警察機關移送、
檢察機關起訴或司法機關一審判決有罪者,勞委會職訓局應依法
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4 安排外勞返國:
主辦:外勞倘經司法機關偵察終結,無配合須經司法程式出庭之
必要,而有返國之意願者,由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安排返國事
宜。(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協辦:協助安排外勞遣返事宜。(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外勞安置單位、人力仲介公司)
5 勞資爭議處理:
主辦:處理外勞與雇主、仲介間之薪資、服務費、借款、儲蓄金
、所得稅等勞資爭議事宜。(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6 刑事罰及行政罰處分:
(1)雇主涉嫌違反刑事罰部分:法院主政處理。
依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性侵害犯罪屬公訴罪,經移送偵辦後
,依刑事訴訟結果處分雇主(或其他加害人)。
(2)雇主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勞委會職訓局主政處理。
A 法院未判決前:
同上所述,勞委會職訓局依縣市政府所送雇主承認犯罪行為
文件或經縣市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犯罪行為相關文書,或
檢察官起訴書,或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移送書或其
證明公文書、及經受害外勞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
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回執聯)等相關資料,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
規定,不可歸責於外勞之理由,同意外勞轉換雇主,並於電
腦註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後續外勞申請案。另可依雇主承認犯
罪行為文件或檢察官之起訴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B 經法院判決:
a 雇主確定違法:
俟法院判決雇主性侵害案件確定犯罪後,亦可依雇主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五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
令情節重大者」規定,依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聘
僱許可,並依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二十二條規定,不予同意雇主後續外勞申請案。(主辦單
位:勞委會職訓局)
b 雇主獲不起訴或無罪:
倘經法院判決雇主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由雇主檢具法院判
決文書等相關文件,勞委會職訓局即據以解除其申請外勞
管制,並同意辦理後續外勞申請案(遞補、招募外勞許可
等)。另該外勞倘轉換雇主,並仍在台者,應予廢止其轉
換雇主之聘僱許可,並令其返國。(主辦單位:勞委會職
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