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一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 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 關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