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職類技術(從業)人員養成訓練課程規範施行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5
五、各職業訓練機構依第四點規定減少實際訓練時數時,不受本規範第六
    、七點之限制。至專業術科及實習之時數,以不少於全部訓練時數百
    分之七十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