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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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措施 
(一)協助友邦設立訓練中心時,由本部與友邦簽訂技術合作協定,規定
      合作協助事項、範圍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二)職業對外技術協助業務,各部會切實遵照「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
      合作計畫」規定,由本部規劃、督導、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