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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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
 (一) 民間計畫工程:可選擇由民間機構或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合約之個
      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以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申請時,
      須由民間機構按第四點之計算方式統籌分配計畫工程之各項工程得
      申請聘僱之外籍營造工人數,並將分配結果、擔任雇主意願書 (如
      附件一) 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二) 政府計畫工程: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合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
      申請時由得標業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前項第二款政府計畫工程如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工程
    ,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合約之民間機構比照民間計畫工程申請方
    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