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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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補助單位得依下列模式推動居家就業服務:
 (一) 具有專業生產能力但尚無法創業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由承
      辦單位以團隊方式協助提升其專業、行銷、管理能力,以成立個人
      工作室或創業為目標。
 (二) 對尚未具備至一般就業市場就業能力,且因行動限制、雇主僱用意
      願不高、而無法就業者,協助尋找企業合作,以僱用、勞務承攬或
      外包方式,提供全職或兼職在家工作機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