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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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職務再設計辦理單位及其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 蒐集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並送請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縣 (市) 政
      府參考運用。
 (二) 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三) 辦理年度執行結果彙整、評估、檢討及成果發表事宜。
 (四) 印送職務再設計摺頁式宣傳資料。
 (五) 規劃職務再設計之宣導事宜。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
 (一) 推薦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
 (二) 開發個案及受理申請案件。
 (三) 聘請輔導委員並安排輔導委員辦理訪視、諮詢、規劃、設計事宜。
 (四) 召開審查會議審核職務再設計補助案件。
 (五) 困難個案之轉介。
 (六) 辦理補助經費核發事宜。
 (七) 通知申請單位審核結果。
 (八) 實地查證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
 (九) 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十) 辦理申請案之結案事宜與彙整工作成果。
 (十一) 協助辦理職務再設計宣導工作。
三、各縣市政府
 (一) 辦理職務再設計宣導工作。
 (二) 個案轉介至本局所屬之各區就業服務中心。
四、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 (以下簡稱專案單位) :由本局徵選具身心障礙
    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改良、製作能力之單
    位擔任之。
 (一) 推薦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
 (二) 受理就業服務中心轉介之個案。
 (三) 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改
      良、製作及維修等事項。
 (四) 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務
      單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善及製作
      流程、改善及製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效益評估及圖片、照片
      等資料。
 (五) 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六) 辦理轉介個案之結案事宜與彙整。
 (七) 協助辦理職務再設計宣導工作。
 (八) 接受就業服務中心輔具回收後之維修及再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