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項目、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各項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 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 費。 (三)同一計畫申請單位如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署及其他單位給予補助 者,與本要點補助款之合計,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