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僱用專業輔導員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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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輔導員之資格條件與酬勞標準:
 (一) 學歷資格:國內外大專院校輔導學系、社會工作學系、社會學系、
      心理學系、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工業教育學系、管理學系或
      其他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前項其他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須具有
      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僱用。
 (二) 酬勞標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者,以每月薪資三萬五千零三元僱用
      之。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及專科學校畢業者,以
      每月薪資三萬零六百十三元僱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