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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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使用範圍及限制: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經費項目及額度。
 (二)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
      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違
      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
      習活動,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