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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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僱勞工參加勞保、職保後,非依勞保條例、災保法規定,不得中途
    退保,惟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