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基金投資國內債務證券,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投資債務證券時,應評估收益率及相關風險,選擇有利於本基金之 投資標的。 (二)擬投資之債務證券,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向交易對象辦 理買賣交易及交割事宜。 (三)投資種類、金額及收益等,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上市、上櫃公司募集之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投資時依前項規 定,如需轉換或認購股票,應再評估簽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