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報名及學、術科測驗單位經費收支處理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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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 承辦單位如有需要就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時,須先經本局同意
      ,其各項經費之核銷依本要點辦理。
 (二) 委辦經費如為經常支出,不得用於採購單價一萬元以上之設備。 
 (三) 支出費款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通費
      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允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四) 各項酬勞費之支領應填具單價、數量及日期,同一日不得重複支領
      二項以上以日為給付標準之酬勞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