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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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申請案經受理後,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核,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
    核會議,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到部說明。
    本部於審核時,得通知申請單位補充下列文件、資料:
(一)最近一年年度工作計畫書。
(二)工作報告。
(三)預算及決算書表。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本部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如於本部核定後變更者,申請單位應於知悉有變
    更情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函請本部同意變更,未經本部同意者,
    變更之項目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