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運用「訓用合一」模式推動部分工時就業職前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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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辦理單位台北市、高雄市及本局所屬就服中心目標人數由各中心
    自行訂定,本局所屬六所職訓中心可將訓練人數併入當年度訂定之「
    訓用合一」職前訓練成果中,惟應說明其所佔之比率,按月列入管制
    考核,並追蹤訓練後三個月就業穩定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