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民間訓練機構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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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期程:
(一)承訓單位評選簽約作業:各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與承訓單位簽
      約作業,並將評選合格之計畫開班清冊函送本局。
(二)年度內各訓練班次結訓時間:建議於每年 12 月 10 日前結訓。(
      三)年度訓練相關費用核銷:承訓單位應於該訓練班次結訓後 1
      個月內,將核銷資料送各中心審查(11  月 25 日以後結訓班次,
      請於 12 月 25 日前完成);各中心收到承訓單位核銷資料後,應
      另填具一份「經費審查紀錄表」【附表二】,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審查無誤後,彙整所管轄區內辦理之班次,於當年度 12 月 31 日
      前函送本局,俾憑彙轉審計機關。
(四)年度就業成果提報及就業輔導費核銷:承訓單位與各中心得視實際
      執行狀況辦理核銷,但以不得逾下列規定期限為原則:
      ┌────┬──────────┬───────────┐
      │期    限│8 月底前結訓班次    │9 月 1  日以後結訓班次│
      ├────┼──────────┼───────────┤
      │承訓單位│當年度 12 月 25 前送│下年度 3  月底前送各中│
      │        │各中心審查          │心審查日              │
      ├────┼──────────┼───────────┤
      │職訓中心│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下年度 4  月底前函送本│
      │        │函送本局,俾憑彙轉審│局。                  │
      │        │計機關              │                      │
      └────┴──────────┴───────────┘
(五)年度執行成果:承訓單位應於提報就業成果之同時,併同「執行成
      果報告書」【附件 A】送各中心審查。
(六)結案報告:各中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之 4  月底前,將「年度結案
      報告書」【附件 B】函送本局,以憑辦理結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