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訓練單位依本要點辦理在職勞工訓練課程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 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 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署所屬分 署(以下簡稱分署)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署各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