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從事電話服務工作計畫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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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訓用合一職業訓練:依「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要
      點」辦理。
(二)職務再設計: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作業要點」辦理,每一單
      位每年以補助 20 萬元為原則;惟如進用單位於同一工作部門進用
      多名身心障礙者從事電話服務工作,得依其進用情形及實際需要,
      由受理申請之就服中心專案審查,核定補助金額。
(三)初期僱用補助:依「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