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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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應評估天然災害實際狀況,並儘速審核用人單位所提臨時工作津
    貼用人申請,及辦理臨時工作津貼之審核、請領、發放及核銷等相關
    業務。
    前項臨時工作津貼用人申請經分署核定(以下簡稱用人核定案)後,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勞工從事臨時工作津貼工
    作:
(一)應優先推介災區失業者至用人核定案之單位就業。
(二)前款災區失業者有不足額之情形時,得推介現有臨時工作、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或培力就業計畫之候用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