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前檢查項目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5
五、檢查表之檢查結果為籌設事實不明者,經限期改善後,得再通知檢查
    機關檢查,並自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檢查及取得確有
    籌設事實之證明書,向勞動部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取得確有籌設事實之證明書申請者,應附其理
    由向勞動部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