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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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提案申請之時程:各職訓中心於年度內,採遇案受理民間團體提
    案申請並審理合格後核予補助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