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金運用局應公開徵求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業者,辦理委託經 營業務。 前項業者應於基金運用局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基金運用局申 請辦理委託經營業務: (一)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經營及保管計畫建議書。 (三)其他基金運用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經營及保管計畫建議書之內容,應符合基金運用局之規定 。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考核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基金運用局得委託投資專業顧問公司協助辦理;委託經營相關法律業 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