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鹽礦工住宅貸款辦法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08 日
第 5 條
申請合格人數超過預定貸款戶數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抽籤應由鹽場礦場于抽籤前五日公布抽籤姓名,及正式與候補名額,分報
臺灣製鹽總廠職工褔利委員會,臺灣區煤礦礦工褔利委員會及內政部以備
派員監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