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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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每年受理各工會申請補助案以一次為限,由本部組成專案審查小組
      逐案審議補助計畫項目。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並於核定後,分
      別通知各工會。
(二)工會經本部核定房舍修繕維護部分經費補助,五年內重複申請者,
      不予補助。但房舍嚴重損壞致有重大安全危害之虞,且申請維修部
      分與五年內受補助維修部分無重複,經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