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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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看護工入國後,雇主或被看護者具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應填
    列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寄送本部申請註記;喪失或
    變更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時,申請註銷或變更方式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