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29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家庭暴力個案職業輔導處理程序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5
五、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或縣市政府於被害人參加職業訓練結訓後,應輔導 就業,如未能輔導就業應轉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