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5 條
申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外,另
附設立主體之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