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第 5 條
按摩業者得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未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以主要提供服務
場所、住所或居所地址為執業場所。
按摩業者設置固定執業場所執業時,其執業場所登記以一家為限。
理療按摩工作者,得在醫療機構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